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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耀3主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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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设优良的校风,创造文明的校园环境,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发展,培养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  对违反校纪的学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视情况确定察看期或推迟发放毕业证书)。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察看,立功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违纪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对有反动言论和行为,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二)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理者,视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处以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况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判处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属过失犯罪被判处拘役或徒刑而宣判缓期执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对肇事、打人、打群架斗殴、作伪证和私藏及提供凶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
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等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打人
1. 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致他人伤轻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 致他人伤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 寻衅报复打人者:
(1)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2)致他人伤轻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伤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 凡持械打人者,分别按本款所列各项从重处分。
(三)策划或为首聚众打人或打群架
1. 凡策划或为首聚众打人或打群架,经发现制止而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 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邀参与聚众打人或打群架
1. 虽未动手,但使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 动手打人者,按本条第二款相应项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五)偏袒、作伪证或私下了结纠纷
1.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并参与打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2. 偏袒一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3. 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 虽未参与但知道打人或打群架事件,不向学校组织报告,而擅自找有关各方私下了结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为打架提供凶器
1. 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 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私藏、携带公安部门管制的刀具,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确定为伤重:
1. 经法医或公安部门委托的医院鉴定,确定为轻伤或轻伤以上者。
2. 损伤程度尚不足请法医鉴定(若法医鉴定则为轻伤以下),但属下列损伤之一者:
(1)头颈部、面部创口累计长度3厘米以上,深度1厘米以上;
(2)视力减退1.0以上,且短期不能恢复;
(3)肢体严重粉碎性骨折;
(4)经医院抢救仍昏迷24小时以上。
3. 根据受伤者伤情,经有关部门确认为重伤者。
(九)凡有前述各款中两款或两款以上错误者,按相应的处分中重的一种再加一级或两级(最高为开除学籍)给予处分。
(十)对侮辱、殴打教职员工者,加重一级处分。
(十一)犯有本条所列错误并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按第五条和本条中有关款项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十二)由打人或打群架所造成的财物损失及医疗费用,一律由责任者承担;若责任者为两人以上,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裁定各人的赔偿份额。
第六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 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含本数、下同)1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 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 结伙作案的,作案总价值由参与作案者均分,按本条(一)、(二)、(三)款所列处分加重一级处罚。
(五) 虽未窃得财物,但经公安部门确认的撬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 作案手段恶劣或屡教不改者,无论作案价值多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 为盗窃作案提供消息或工具,或进行掩盖及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 参与分赃,按照本条(一)、(二)、(三)、(四)款处理。
(九) 伪造、涂改证件或假冒身份进行诈骗者,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学生证套购火车票、套借书刊器材者:
1. 未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 犯有本条所列错误并受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按第五条和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第七条  赌博、酗酒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赌博者
1. 情节轻微,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 自己未参与赌博但给他人提供聚赌条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酗酒者:
1. 自习、学习时间在宿舍内饮酒,或在宿舍外饮酒猜拳行令、大声喧哗,又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2. 酗酒滋事,危及他人或公共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 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4. 因酗酒滋事而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按第四条和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第八条  有意损害学校公共财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害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害价值在200元以上(含本数,下同)4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损坏价值在4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私自下水游泳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违章用电严重,经教育不改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学校用电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因违章用电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发生不正当性行为及道德败坏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虽未发生不正当性行为,但举止猥亵,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男女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寝室的其他学生必须向组织举报,未及时举报,则该寝室的其他学生一律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犯有本条所列错误并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或国家法纪处分者,按第五条和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一定学时数者(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40-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60学时以上(含60学时)者,视为放弃学籍。
第十三条  未经学院批准私自在校园从事以个人赢利为目的的任何形式的经商活动,又不听劝阻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已安排在校内学生宿舍住宿,却擅自到校外租房居住,经教育拒不搬回校内学生宿舍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在宿舍或其他场所观看禁止出版的淫秽书刊、录像、图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介绍或参与“三陪”活动,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收留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凡在学习、自习时间私自到校外娱乐场所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彻夜不归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按公寓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九条  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正常值勤,不服管理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第四条至第十条中相似款项给予处分,或按学校制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纪行为涉及本条例两条及两条以上者,按相关条款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再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有关条款可给处分的最高一级或加重一级处分:
(一) 违纪后,认错态度恶劣者。
(二) 在本校已受过处分者。
(三) 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第二十三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一) 从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享受奖学金。
(二) 从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享受由学校提供的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等待遇。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由他人找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开除学籍。
第二十五条  给予学生处分的程序及管理权限:
  •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       给予学生处分:
1.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各系(院)研究决定,报学生处备案。
2. 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由各系提交材料,学生处研究,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处分材料由学生处负责归档。对于开除学籍决定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四)记过以上的处分决定进入本人档案,通知学生家长或直接抚养者,并在校内张贴;对于受过处分的进修生或委托培养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同时抄送该生原工作单位或委托单位。
(五)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原则上不得撤消,对确有悔改表现,且表现优异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系(院)核查属实者,在处分已达半年后,可以撤消处分。
(六)学院可以对违纪学生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七)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期限。
(八)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委员会由九人组成,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由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分管校领导、学生处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系(院)负责人、院办公室以及教师、学生代表各2人组成。受理学生或其代理人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申诉。
(九)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十一)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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