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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年我省特岗计划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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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学指[2020]56号
各市教育局、绥中县教育局、昌图县教育局:
为落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校毕业生从教计划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教[2020]54号)精神,做好我省纳入特岗计划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结合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现就做好我省2020年特岗计划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偿范围、金额
1.学费补偿范围:2018年纳入辽宁省县以下农村中小学一校一名师范类本科生计划工作满4年,且未申请贷款代偿的毕业生。
2.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范围:2020年纳入纳入辽宁省高校师范类毕业生农村从教计划工作满2年的毕业生。
3.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年限和金额: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在校学习年限按照纳入“计划”时报名条件限定的学历所规定的相应学制来计算,每学年补偿和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
二、做好毕业生在岗情况调查
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纳入计划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且申请政府代偿的,需工作期满2年,无国家助学贷款或有助学贷款但未申请政府代偿而申请学费补偿的毕业生,需工作期满4年。对于未满服务年限提前离开的毕业生,取消其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请各市教育局对本市2018年和2020年纳入师范本科生计划农村从教计划的毕业生目前在岗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将调查结果于825日前报送至辽宁省大学生就业指导局。
三、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程序
1.各县教育局组织毕业生报送证明材料、填写申请,并对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后,将材料报送至市教育局,同时抄送县财政局。
2.各市教育局在对证明材料复审、汇总后,于820前将证明材料和汇总名单报送至辽宁省大学生就业指导局(毕业生证明材料和汇总名单顺序须与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文件中的确定人员名单一致),同时抄送市财政局。
3.省大学生就业指导局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报送至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材料复核,最终确定代偿学生名单及总金额,汇总后由省教育厅确认并转至省财政厅。
4.各县教育局负责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的资金发放工作。在收到县财政局拨付的专项资金后一个月内,按照规定完成资金发放工作,并保留各种原始发放凭证。具体发放方法和注意事项严格按照暂行办法执行。
四、申请学费补偿的毕业生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毕业证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就业协议和报到证复印件
(上述证件的原件,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返还学生本人)
4.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申请表
5.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证明书
6.其他要求的相关材料
五、申请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毕业证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就业协议和报到证复印件
4.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
(上述证件的原件,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返还学生本人)
5.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6.就业期间的还款证明
7.其他要求的相关材料
六、有关要求
做好特岗计划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工作,对于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素质、保证特岗计划的顺利实施意义重大。各市、县教育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学习暂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各市教育局应定期对各县教育局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于每年年底前,形成书面材料及时向省教育厅报送。
七、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
辽宁省大学生就业指导局综合部
人:李 颖、崔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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